[索引号] | 11610800016082530L/2024-00127 | [ 主题分类 ]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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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财政局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2号建议的复函 |
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2号建议的复函
A
姬桂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农村脱贫人口医保补贴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村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和大病保险外,还通过医疗救助、医保扶贫等在参保缴费、看病救治费用等方面给予支持补贴。
一、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2023年1月,在多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印发了《榆林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榆政办发〔2023〕4号),明确规定对困难群体进行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分三类:
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类救助对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三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属于上述救助对象的。
医疗救助标准:
(一)资助参保。一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子全额资助;二类救助对象中低保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
(二)门诊及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按照以下标准给子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其中特困人员按照三重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在控费标准以内予以支持。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照80%的比例给予支助;除低保对象以外的其他二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2800元,超出部分按照75%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三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7000元,超出部分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三)依申请救助。1.二次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含申请之日前自然年度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可申请二次救助,超出部分按照 70%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连同其他医疗救助待遇累计为10万元。2.罕见病救助。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或者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年龄不满3周岁,其父母一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经医院确诊为相关部门公布的罕见病病种目录范围内患者,且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和家庭财产符合第三类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其罕见病相关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含治疗性食品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可申请罕见病救助,超出部分按照50%的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连同其他医疗救助待遇累计为10万元。
二、医保扶贫相关政策
按照陕西省医保局、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明确医保扶贫相关政策标准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6号)和陕西省医保局、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医保发〔2021〕38号)等文件精神,从2021年起,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省市县三级财政配套医保扶贫资金,每年筹集资金9123万元,全部用于补充医疗救助基金,统一用于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资助和门诊及住院费用的补助支出。
通过上述政策和资金的落实,不断健全了我市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的长效机制,普遍缓解长期困扰贫困人口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有效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
非常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榆林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市财政局社保科 359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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