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00016082530L/2024-00124 | [ 主题分类 ]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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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财政局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号建议的复函 |
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号建议的复函
A
白润爱等十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南部县区医疗技术水平提升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9〕56号)文件规定,县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考虑到部分县区尤其是南六县财政困难,市级财政对困难县区给予倾斜,具体如下:
一是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榆办字〔2023〕89号)要求,从2024-2026年,市财政每年投入1224万元,用于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完善并提高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和装备水平。
二是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经费补偿的意见》(陕政财社﹝2012﹞19号)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所减少的合理收入进行经费补偿。其中,绥德、米脂、吴堡、清涧、子洲按照省上核准的补贴数,补贴资金省与市按照4:6比例分担,佳县按照省与市按照7:3比例分担,县级财政均不承担。
三是根据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榆政办发[2023]39号)文件要求,市县财政对每个村卫生室按照1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确保村卫生室正常运转。对于南六县,市县财政按照8:2比例分担。
四是按照《榆林市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的实施意见》(榆政办发〔2011〕95号),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进行补助,市县财政配套5000元。对于南六县,市财政补贴60%,县财政承担剩余部分。
五是按照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落实乡村医生驻村补贴的意见》要求,参照属地村“两委会”副职工资标准对村医发放补贴。对于南六县,市县财政按照8:2比例分担。
六是根据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榆政办发[2023]39号)文件要求,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下限的20%比例执行,市县财政按照全年缴费金额的50%给予补助。对于南六县,市县财政按照8:2比例分担。
七是按照《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9〕12号)精神,市县财政按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给予基层卫生机构人员医改补助。对于南六县,市财政补贴60%,县财政承担剩余部分。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按照中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和《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9〕56号)文件规定的市县财政分担比例落实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相关投入,推动南部县区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诊疗水平进一步提升。
非常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榆林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市财政局社保科 359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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