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12-07 10:14:49.0 来源:财政部 访问: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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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驻各地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提高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专员办工作机制建设,现就进一步推动专员办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员办推行政务公开的意义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在专员办系统推行政务公开,有利于推进依法监督,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有利于增强服务意识,确保财政监督工作便民、利民;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提高专员办干部队伍素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利于全面推进专员办机制建设,规避执法风险,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专员办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专员办推行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与目标
  在专员办系统推行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客观真实、规范有序、逐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力争用2-3年的时间逐步实现政务公开。各专员办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充实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有计划、分步骤的推进实施,使之成为专员办开展财政监督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通过推行政务公开,实现四个方面的目标:

(一)推进专员办工作机制建设,健全财政监督机制,保障财政监督业务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增强财政监督运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证社会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加强权力制约。

(三)提高财政监督成效,扩大财政监督的社会影响。

(四)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提高专员办干部队伍素质。

三、专员办推行政务公开的内容

专员办推行政务公开主要包括政策公开、执行公开两个方面。政策公开,主要是公开与财政监督工作有关的重要政策、法规、制度等;执行公开,主要是公开经办部门、经办人员、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等。    (一)对社会公开的内容:

1、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包括专员办内部处室设置、职责权限及其变动情况,主要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处室办公电话、网站网址、电子邮箱地址等。

2、监管事项和依据。包括专员办监管工作事项、办事依据及其相关文件规定等。

3、具体监管事项职责和程序。包括专员办开展检查(核查)和日常监管的工作职责,相关操作规程、办理时限、办事程序、岗位责任人姓名、办公电话,相关单位(人)办事时须准备的文书材料要求等。

4、监督投诉办法。包括监管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办事标准、服务承诺、专员办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和不当行为的投诉及追究办法、举行听证和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信箱、受诉负责人姓名及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及反馈方式等。

5、机关公务员招考事项。包括招考的职位、条件及考试录用程序等。

(二)对被监管对象公开的内容:

除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外,还应向被监管对象及其所属上级管理部门公开以下内容:

1、对被监管对象的检查(核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2、对被监管对象日常监管事项的审批审核结果。

3、应向被监管对象公布的其他事项。

(三)对机关内部公开的内容:

1、人事管理情况。包括干部录用、任免、交流、奖惩、竞争上岗、工资调整等情况。

2、廉政工作情况。包括廉政工作纪律、专员办工作人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等。

3、财务资产管理情况。包括专员办内部财务收支情况、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4、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制度规定等。

(四)不得公开的事项:

1、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以不公开为条件取得的信息;

3、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4、财政保密制度中规定的其他涉密事项;

5、与刑事及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诉讼公平的信息;

6、公开后可能给社会经济领域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

7、内部正在研究或审议的工作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四、专员办推行政务公开的方式、程序及途径

(一)公开方式

根据财政监督工作特点,专员办政务公开事项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进行。

1、主动公开是指专员办要采取有效措施,自觉将应当让社会公众、被监管对象或机关内部职工广泛知晓、参与的事项及时进行公开。主动公开包括对社会公开、被监管对象公开和对机关内部公开三个方面的事项。

2、依申请公开是指申请人(单位)根据自身的需要,要求了解不必或不宜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而只对直接关系人(单位)及相关关系人(单位)公开的有关事项时,包括专员办在对直接关系人(单位)检查(核查)工作中形成的结论和日常监管事项的审核审批结果、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等,应向专员办提出申请,由专员办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其所申请的公开事项是否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向申请人(单位)公开。

(二)公开程序

专员办要逐步建立政务公开长效管理机制,树立无特殊情况各项信息应予以公开为原则的指导思想,不断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程序,通过机制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确保应公开的信息及时公布。

业务工作公开的事项通过初审、复核、审批三级审核程序予以实施。初审是指经办人员对本处室所辖业务范围内可以公开的业务工作事项(包括依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初审的基础上,提出政务公开事项申请(填写专员办公开业务工作事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报本处室负责人审核,以保证可公开的业务工作事项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复核是指专员办负责政务公开的处室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对提出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复核把关,其中涉及重要敏感事项的,还要依照《保密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保密制度〉的通知》(财办函[2002]10号)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保证可公开的业务工作事项信息符合公开规定和程序;审批是指专员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复核后的公开事项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对同意公开的事项信息签署批准意见并采取适当途径进行公开。

专员办不得自行对外公开财政部统一布置开展检查(核查)的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公开自行开展检查(核查)的情况、检查结论、处理决定以及日常审核审批结果时,必须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审核批准。专员办应将已经公开的业务工作事项信息及相关资料存档管理。

专员办内部管理信息的公开程序由各专员办自行制定。

(三)公开途径

专员办推行政务公开,要科学合理的安排公开时间,做到经常性业务信息长期公开,阶段性业务信息逐段公开,临时性业务信息随时公开,涉及监管对象切身利益的监督事项,如重大改革措施出台,重要审查审批事项的政策调整等应及时公开。专员办应参照《专员办政务公开内容、方式对照参考表》(见附件2),将公开的内容、对象、途径有机结合起来,选择适宜的公开途径。

1、内容相对固定的经常性信息应长期公开、定期更新。如专员办机构设置和职责、监管事项和依据、具体监管事项职责和程序、监管工作纪律、投诉途径等,可通过在专员办公共场所或网络(包括专员办自建网站网页,下同)设置公告栏、政务公开栏、业务信息查询触摸屏等固定设施,或放置(发放)办事指南宣传手册和具体监管事项操作流程卡,汇编文件、政策、规定等途径对外公开;专员办各处室名称和职责、岗位责任人姓名和职务等应悬挂标识牌进行公开,或制作岗位职责卡片进行公开等。

2、阶段性信息逐段公开。如具体专项检查(核查)和日常监管事项审核审批情况、检查结论(结果)等,可根据工作进展及需要,通过向有关监管对象及其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发送(抄送)有关文件、报告或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等途径逐段对外公开。其中对面向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项目(如审核审批事项),可研究探索采取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反馈的途径向有关监管对象公开。

3、临时性信息随时公开。如重要的政策、制度规定、工作程序变动等,可通过召开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或采用信函、网络公告等途径随时对外予以公开。

4、符合本办工作实际的其它公开途径。如涉及专员办人事管理、专员办工作人员在检查工作中的廉洁自律情况及内部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信息,可通过定期公告、内部网络、职工代表大会审查等途径予以公开。

五、专员办推行政务公开的保障措施及要求

推行政务公开是专员办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专员办要充分认识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一项长期制度性工作,纳入正常工作范围,注重实效,不断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第一,要明确责任制,抓好落实。各办要尽快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具体负责实施政务公开的处室和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加强督促落实,为专员办实施政务公开提供组织保障。第二,要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全办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要以推行政务公开为契机,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各项相关制度,包括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要事项及时公告制度、办事指南公示制度、监督保障制度、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健全和完善监管程序,明确岗位责任,加强人员培训,夯实政务公开基础。2006年各办应从主动公开的方式入手,先公开内容相对固定的业务工作事项信息:应在专员办公共场所设置公告栏、政务公开栏或放置(发放)办事指南宣传手册和具体监管事项操作流程卡;专员办各处室名称和职责、岗位责任人姓名和职务等应悬挂标识牌进行公开,岗位职责应制作卡片上桌或上墙对外公开;监督投诉方法应上墙或在办事指南等中公开。第三,专员办政务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推行政务公开必须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与“金财工程”建设有机结合,与政府电子政务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系统规划、整体推进、稳步推开。各办应根据《实施意见》,结合本办实际,于2006年7月31日前制定政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部备案。专员办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反馈,财政部将对专员办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