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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2022-06-15 11:37:50.0 来源:榆林市财政局 访问: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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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榆政财采发〔2022〕10号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评审专家: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省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有关要求,加强政府采购领域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5号)等相关规定要求,提出以下工作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70%。采购单位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切实把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政策落到实处。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明确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20%。对于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6%。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准确理解政策支持范围。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投标企业性质不作要求。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的、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四、完善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应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明确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和价格扣除比例,推动政策的有效执行。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应告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五、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注明融资平台、渠道等内容,主动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宣传政府采购信用贷款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有贷款意向的供应商,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六、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采购人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七、其他事项。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审核采购人备案的采购项目时,对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情况要严格把关。对于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未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行为,财政部门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做出严肃处理。

 

榆林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