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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采购人采购行为的通知

2022-05-06 10:04:06.07 来源:榆林市财政局 访问: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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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园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人采购行为,明确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增强依法采购意识,提高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改革,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加强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基础,政府采购预算应涵盖部门所有购买性支出项目,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编报范围,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报,要做到应编尽编,提高预算编制质量。编制采购预算应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分类编制,不得自行设立采购品目。坚持无预算不采购、超预算不采购的原则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采购人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组织政府采购的,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补办政府采购手续,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39号)文件执行。

(二)严格依法组织采购。采购人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政府采购行为、承担政府采购结果的责任主体。应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0〕98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类代码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20号)文件要求,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承担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对集中采购项目和采购人委托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实施采购。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在电子卖场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原则上通过电子卖场采购。采购人不得利用电子卖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集中采购。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应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18号)合理选择交易方式。

(三)建立采购内控机制。采购人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与《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单位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权限,分设需求确认、组织评审、履约验收、付款等行为不相容岗位,强化政府采购内部流程控制,结合需求管理制订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建立健全纠纷处理调解工作机制。采购人应当按照“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认真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以及涉及举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及时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处理采购纠纷时采购人应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委托律师意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须在答复意见书发出前书面确认。


二、规范操作,优化政府采购流程控制。

(一)开展采购意向公开。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有利于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有针对性做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准备工作。有利于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提升采购绩效。有利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公平、公正,防范抑制政府采购领域腐败。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5号)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时间要求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并对本单位意向公开的合规性、完整性负责。采购意向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全面实行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负责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需要。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等政策。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确定采购需求时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可以根据批复的预算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超标准采购。

(三)择优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建立采购代理机构选择制度,明确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标准和决策流程,确保依法、自主、择优选取具备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条件的采购代理机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在落实政策功能、确定采购需求、公开采购信息、开展履约验收等方面采购人负有主体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和监督。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活动。

(四)规范政府采购专家抽取。各级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采[2018]20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1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评价、监督等工作。除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陕西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当在评审前24小时内由系统随机自动抽取。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同意后方可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同一采购项目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来自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的表现进行评价,在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代理机构商定并形成一致意见,由代理机构作为代表登录陕西省政府采购诚信管理系统完成评价,并上传相关评价佐证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应高度重视评审专家诚信评价工作,认真履行评价职责,如实客观反映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履职尽责情况。

(五)委派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采购人及主管预算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本部门本单位或被管理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没有授权函的,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委派的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

(六)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除质疑或投诉事项有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外,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存在以下情形的合同不得上传:(1)合同内容与采购文件不一致;(2)合同内容未包含具体采购清单或服务要求;(3)数量、金额与中标(成交)结果不一致;(4)落款(指代表签名、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账号、日期、手机号码等)不完整;(5)未盖单位公章或者单位合同专用章;(6)多页合同未盖骑缝章;(7)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擅自签订。

(七)科学组织履约验收。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有重要意义。采购人应当依法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履约验收机制。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及时进行验收。具备验收条件的,采购人应在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内完成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采购人应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人应建立政府采购档案资料归档、收集、保管、借阅、销毁等制度,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包括电子档案)资料齐全、归档及时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


三、强化监督,建立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一)规范结果公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并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以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或者询价通知书。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2)货物类采购项目,应公布货物的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公布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等;工程类采购项目应公布名称、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执业证书信息等。(3)评审专家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二)优化营商环境。采购人应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目标,加强对采购活动全过程跟踪,为企业履约积极创造条件,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采购人应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单独列示。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采购人未按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积极宣传并配合做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采贷”工作,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处理、通报并督促整改;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严重的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应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要求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依法组织采购计划备案、故意拖延项目实施、随意终止项目、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采购结果或签订合同、未及时进行合同公告、无故不及时组织验收、无故不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的,应加强跟踪检查,定期进行通报,对影响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评价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发现采购方式、评审规则、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存在歧视性、限制性、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发现采购人存在无预算或者超预算采购、超标准采购、铺张浪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规范采购人采购行为文件依据清单

 

榆林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9日

 



附件:


规范采购人采购行为文件依据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5.《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6.《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7.《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9.《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10.《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

11.《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

12.《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14.《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

15.《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16.《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17.《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39号);

18.《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19.《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

20.《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

21.《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陕财办采〔2018〕18号);

22.《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采〔2018〕20号);

2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24.《陕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财办采〔2019〕8号);

25.《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5号);

26.《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7号)

27.《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类代码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20号);

28.《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通知》(陕政办函〔2020〕98号);

29.《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10号);

30.《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通知》(陕财办采〔2021〕18号);

31.《榆林市财政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榆政财采发〔2016〕16号);

32.《榆林市财政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榆政财采发〔2019〕1号);

33.《榆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榆政财采发〔2019〕8号);

34.《榆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榆政财采函〔2020〕8号);

35.《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以及开展信用承诺的通知》(榆政财采函〔2020〕9号);

36.《榆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榆林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榆政财采发〔2021〕12号);

37.《榆林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采购公开透明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榆政财采函〔2021〕14号);

38.其他政府采购制度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