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填报 2021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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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3号)要求,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现将《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填报 2021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的通知》(陕财办采函〔2022〕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填报 2021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的通知》的通知.pdf
榆林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