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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以及开展信用承诺工作的通知

2020-10-10 17:01:42.0 来源:榆林市财政局 访问: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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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部门、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市政府《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函〔2020〕143号),结合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承诺+信用管理”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实际操作应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现作出如下通知。

    一、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将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参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取、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环境保护严重违法、安全生产严重违法、食品药品严重违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等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及信用报告,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的各类型采购、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要求查询信用记录及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报告。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陕西榆林)”网站(http://www.ylcredit.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及信用报告。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招标文件、采购招标评审结果报告备案环节,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记录及信用报告、供应商信用记录及信用报告一并备案。

    二、信用承诺

信用承诺的对象主要包括: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我局根据政府采购行业情况、财政部门实际情况,制定了《榆林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榆林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承诺书》、《榆林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承诺书》模板(见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可以在邮箱ylcg0912@163.com(密码: ylcg3595568)中下载。

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使用《信用承诺书》,按照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服务类项目、工程类项目分别使用,承诺有效期为一年,在承诺期内不需要重复承诺。

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作出的《信用承诺书》统一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上传予“信用中国(陕西榆林)”网站。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的采购招标文件、采购招标评审结果报告中应当明确包含《信用承诺书》,同时在采购招标文件、采购招标评审结果报告备案环节,应当将《信用承诺书》一并备案(有效期内的相同承诺可以使用已上传网站的截图)。

附件1:榆林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附件2:榆林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承诺书

附件3:榆林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承诺书

   榆林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10日

 

榆政财采函【2020】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