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政府采购 >> 采购法规

榆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20-09-16 17:01:42.0 来源:榆林市财政局 访问:634
打印 【字体: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部分事项强调如下,请遵照执行。

    1、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严格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规定选择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范询价方式使用。

    2、驻榆林市以外单位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可委托当地集中采购机构。当地集中采购机构无法承担时,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

    3、关于采购项目标段划分问题。采购项目需划分不同标段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科学合理地确定。避免将性质相同、类型相近的采购项目划分为不同标段。对于性质相同、类型相近的采购项目,确因采购任务紧、实施面广且难度大等情况需划分不同标段的,须事先征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

    4、关于政府采购业务委托代理的问题。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否则不予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将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参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取、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

    6、关于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的问题。参加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时,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即可,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条件限制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否则,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7、严格执行《榆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的通知》。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需包括主要标的信息。

    8、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9、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开展“信用承诺”工作,违背承诺对象应自愿被纳入失信名单并依法公示。


附件: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榆林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6日


榆政财采函【2020】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