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财政动态

我市召开县(市、区)法院、检察院经费管理相关事项工作座谈会

2020-06-28 14:50:03.0 来源:榆林市财政局 访问:1068
打印 【字体:

自2018年8月1日全省市、县(市、区)法院、检察院财物由省级统管模式统一调整完善为实行设区市市级统管以来,我市在各县(市、区)财政局和市、县(市、区)法院、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下,各项业务总体运行平稳,财物统管改革取得显著成效。但按照省上的政策规定,我市十二县(市、区)法院、检察院上划市级保障人员仅占45%左右,势必形成市县两级财政经费保障的问题,加之我市对县(市、区)法院检察院非税收入全额返还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法院检察院经费,县级财政安排经费的比重较大。针对目前对县区法院检察院经费管理等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今年全省财政云、政府采购综合管理系统的上线运行存在的不足,2020年6月9日下午,市财政局在四楼第二会议室召开了县(市、区)法院、检察院财物市级统管经费管理相关工作座谈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审计局、市公车办负责同志,各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具体负责财务和政府采购的同志,我局政秘科、预算科、国库科、政府采购科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

座谈会分别由王志武副局长、高波总会计师主持。

各县(市、区)法检两院就财物由省级统管模式统一调整完善为实行设区市市级统管以来,实际运行中所存在的问题做了汇报。

听取汇报后,大家就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审计局、市公车办负责同志和我局预算科、国库科、政府采购科科长从各自部门的业务特点讲了意见和建议。

王志武副局长作了讲话,针对经费在财政云运行、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调整、非税收入管理、专项资金安排、扫黑除恶经费、解缴市工会的工会经费申报、聘用书记员人员经费及其公用经费和服装费、考核奖金、2019年结转结余资金等的问题,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属市级财政承担的,市级财政认真落实,属县级财政承担的,法院检察院要主动与县级财政对接,争取支持给予落实;一些问题进行了安排布置,要求抓紧内部对接,尽快落实。

高波总会计师就政府采购审批、执法执勤车辆更新购置、资产管理及其处置作了讲话,一是全市法检两院管理体制划转后,县(市)区法检两院预算管理级次为市级预算,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备案、审批必须在“市级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中按程序申报审批;二是县(市)区法检两院在“市级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备案、审批程序中,严格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函〔2019〕176号) 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没有预算不得实施采购。如特殊情况年初没有编制采购预算的项目,必须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专项政府采购预算;三是县(市)区法检两院所报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对应所属采购目录,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即榆林市市级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四是县(市)区法检两院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选择政府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以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不足1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不足20万元的无须编制采购预算,不实行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含)—3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报备后由单位自行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含)的;工程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五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县(市)区法检两院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六是县(市)区法检两院使用县级财政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在“市级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申报、备案、审批程序中,附件资料应当上传县级财政采购预算资金等文件,其中《榆林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表》应当由县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由中省市财政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上传市级财政采购预算资金等文件,其中《榆林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表》由市级财政部门相关科室签署意见;七是县(市)区法检两院使用县级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购置车辆的,必须上传市公车办审批文件、县区相关领导车辆购置呈批件;使用市级预算资金购置车辆所须的审批附件,执行市级部门单位购置公务用车规定;使用中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更新执法执勤车辆的,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使用中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更新执法执勤车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政[2017]5号)执行,必须上传市公车办审批文件;八是县(市)区法检两院资产在未划转前,仍然由县(市)区财政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