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防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 免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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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防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
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20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附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日
附件: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
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编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四位流水号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海关代码 | |||||
进口时间 | 年 月 日 | ||||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 海关报关单(编号:______________)、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凭证号:______________),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 ||||
进项税额 抵扣说明 | 经审核,该纳税人上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尚未申报抵扣。 | ||||
其他需要 说明的事项 | |||||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复核意见: 复核人: 年 月 日 | 局长意见: 局领导: 年 月 日 |
注:1.本表由申请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并盖章确认;
2.表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企业进口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向海关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