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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03-30 16:11:03.0 来源:榆林市财政局 访问: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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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

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好 2020年我市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陕财办会〔2020〕7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0 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规定,组织本县市区代理记机构认真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19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2019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 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持续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流程、实行集中审批的前提下,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进一步巩固当前“放”的改革成效基础上,将改革工作重点切实转到“管”上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一方面,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情况和失信黑名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违法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市财政局将适时对各县市区会计管理机构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情况进行督查。

三、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中小微企业对代理记账的认识。有条件的县市区应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提高代理记账行业的社会认可度,宣传和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代理记账,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

四、加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2019 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县市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本县市区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本县市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报送榆林市财政局会计科。

人:孙    

联系电话:0912-3595096

 

榆林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