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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召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六场新闻发布会 市财税金融部门通报支持疫情防控相关政策情况

2020-02-11 11:17:24.0 来源:榆林市财政局 访问: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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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疫情发生以来,市委、市政府坚持“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采取了多种措施阻止疫情扩散蔓延。同时,为保障市场正常供应,正确处理疫情防控和发展的关系、疫情防控和市场供应的关系这“两个关系”,市委、市政府决定分类施策推动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复工复产,统筹抓好改革发展各项任务,全力做好“六稳”工作,确保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不误”。最近,中省新推出一批支持疫情防控和“保供”的财税金融政策,在2月10日举行的榆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六场新闻发布会上,我市财政、税务、金融、银保监等部门负责人,就如何承接落实好中省有关财税金融政策以及我市具体做法作了相关通报。

市财政局
防控资金有保障 财税政策有力度

       疫情发生以来,市财政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部署要求,迅速响应,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的各项财税政策落实和资金保障工作。

       在资金保障方面,截至2020年2月10日上午12时,全市拨付新冠肺炎防控专项资金18275万元,其中中省资金1829万元、市级资金7227万元、各县市区9219万元。目前实际支出10927万元,用于医疗救治200万元,疫情防控人员补助111万元,设备和防控物资9972万元,其他支出644万元。

       此外,足额拨付各级医保基金3.04亿元,其中城镇职工医保基金2.33亿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0.28亿元、工伤基金0.43亿元,为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市财政局将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防控需要,继续全力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在政策保障方面,已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明确患者治疗费用。对确诊患者除医保等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实行财政兜底,中央财政补助60%,省级财政补助20%,市县财政补助20%;对疑似患者除医保等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根据就医医院行政隶属关系,在中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给予全额补助。市财政将视情况给予县区适当补助。

       二是明确对疫情防控工作医疗卫生人员和相关人员的临时补助政策。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的人员每天分别补助300元、200元。

       三是全力保障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经费。对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等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市财政统筹市以上资金视情况予以补助。

       四是建立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绿色通道”。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审批程序,全部实行高效化、便利化采购方式,以满足疫情防控需要。

       同时,加强国库库款调度,保障基层防控以及工资、运转、基本民生等“三保”支出需要。对中省财政政策文件进行及时转发和贯彻落实,要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政策,切实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做到政策落实到位、工作部署到位、预算安排到位、资金拨付到位、监督管理到位。

       最近,中省新推出一批支持疫情防控和“保供”的财税金融政策,主要有以下五类:

       一是财政贴息支持“保供”。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中央财政贴息50%,省财政贴息50%。

       二是政府兜底收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三是税费政策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后增值税增量留底税额。对与新冠肺炎相关的防控产品,免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治疗和预防新冠肺炎药品,免收药品注册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在现行结转5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快递收派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或直接向医院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医用物资等物品,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等收入,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防控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四是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五是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上述政策,有助于进一步降低相关企业生产运营和融资成本,加大防疫物资和医药产品供给保障力度,帮扶相关企业渡过困难期,有效调动社会各方资源,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支撑。

市税务局
用好政策 创新服务 聚焦解难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形势紧迫,防控任务艰巨,是对所有人的一次严峻考验。我市税务系统在省局党委和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与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携手共克时艰,在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中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用好政策,助力全社会共抗疫情。市税务局将对支持疫情防控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进行集中梳理,充分做好预案安排,重点加强基层一线服务指导,通过税收大数据管理,全面筛选辖区内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特别是对于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基础民生、物流交通等重点企业,将借助新媒体手段,实行点对点定向推送、政策辅导,帮助相关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同时,还将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对各方面反映的一些突出问题,及时收集整理并做好政策执行情况反馈,确保政策执行始终聚焦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助力全市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是创新服务,畅通网络办税渠道。国家税务总局已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从2月17日延长至2月24日。市税务局推出了“非接触”式办税服务,主要是利用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短信等方式,积极引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多走“网路”,拓展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邮寄等“非接触式”办理途径,实现“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窗口”。既帮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高效便捷办税,又减少窗口接触,降低疫情感染风险。

       三是狠抓培训,规范精细化操作。市税务局将采用适当的方式加强相关税收政策的学习掌握,特别是加强对基层一线执法服务人员的培训,确保职工政策学得懂、答得准,在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过程中易操作、好操作。

       四是聚焦难题,解决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后顾之忧。市税务局将对辖区内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特别是对中小企业面临的经营困难进行深入调查分析,通过落实减免税政策、延长申报期、缓缴税款、推进纳税信用贷等一系列举措,为企业解燃眉之急。

中国人民银行榆林市中心支行
合理调度资源 积极提供贷款 确保信贷需求

       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积极支持疫情防控,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文《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根据总分行文件精神,防控疫情的政策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设立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资金。通过专项再贷款向主要全国性银行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商业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重点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金融机构负责审贷和贷后管理,运用专项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利率不能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0基点,目前为3.15%,鼓励金融机构以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利率发放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的贷款利率贴息50%,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降至1.6%以下。

       二是确保疫情防控及社会民生领域的合理信贷需求。要求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疫情防控工作的信贷支持力度,特事特办、加快审批,支持具有防疫保障服务性质的企业。对因疫情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民营、小微企业,要有针对性地提供信贷支持,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积极帮助其应对和缓解经营压力、渡过难关。

       三是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要求金融机构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开辟捐款“绿色通道”。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要求银行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榆林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分行和榆林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日前已经发文《关于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榆银发﹝2020﹞12号)、《关于强化疫情期间服务实体经济和维护辖区金融稳定的实施意见》(榆银发﹝2020﹞14号),要求各金融机构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确保疫情防控领域贷款及时投放,同时加大货币政策工具使用,简化办理流程,已经初步确定为3家金融机构办理再贷款、再贴现业务,正在抓紧办理中;1月28日,榆林市卫健委急需从境外采购部分医用物资,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榆林市中心支局指导下,银行特事特办,简化购付汇手续、开立涉外账户等,成功办理医用物资进口付汇7679万日元;从1月25日起,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全部放开,确保小额支付系统7×24小时畅通;截至2月8日,榆林辖区各级国库共拨付疫情防控救治资金42笔,合计9948.8万元,有力支持了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建立现金调拨应急中心并出台预案,确保全市现金供应安全有序;同时金融机构也积极响应,加大贷款投放,据初步统计,截至2月9日我市各金融机构发放各项小微企业贷款约3亿元,其中1月28日长安银行为陕西华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缓解了该企业流动资金紧张局面,确保了疫情防控设备的生产。神木、横山、清涧农商行等发放小微和农户贷款约5000万元,有力支持了县域实体经济。

榆林银保监分局
强化信贷支持 提供政策服务 保障金融畅通

       疫情发生以来,中国银保监会于1月26日印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工作,榆林银保监分局认真贯彻落实,主要措施包括:

       一、保障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顺畅。银行保险机构一线营业场所定期对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强化营业网点、办公场所的卫生防疫管理,保障一线工作人员和客户安全。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对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主动做好解释说明,提供替代解决方案。积极依托信息科技加强线上服务,引导客户通过官方APP、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人工客服等方式便捷办理业务,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确保金融服务连续性。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利用线上方式等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

       二、强化疫情防控金融支持。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对卫生、防疫、慈善等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金融需求及时响应,为医务工作者、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提供“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对向疫区专用账户捐款或汇划防疫专用款项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综合金融服务。

       三、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银行将会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感染新冠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保险机构开辟疫情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和资料,提高理赔效率,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