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榆林市广播电视“户户通”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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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县(区)财政局
各县(区)文体局
为了贯彻落实“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战略决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榆林市广播电视“户户通”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实施方案[榆政办发(2013)2号],现将榆林市广播电视“户户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榆林市广播电视“村村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三年七月三日
榆林市广播电视“户户通”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战略决策,努力促进文化大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榆林市广播电视“户户通”专项资金的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预算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实施方案[榆政办发(2013)2号],以及有关财政财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设立、地方配套、农户自筹,用于我市县区以下有线电视未通达区域所有行政村及其农户自愿安装地面卫星接收器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依法监管、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户户通”计划审编和项目实施由文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组成和来源。
专项资金包括设备购置费(安装费)和运行维护费。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配套和农户自筹组成。
一、设备购置费和安装费每户400元。
1、中央财政每户补助100元;
2、省级财政每户补助100元;
3、市、县财政每户补助100元(其中设备补助50元、安装费50元);榆阳、神木、府谷、定边、靖边五县(区)财政配套资金由以上五县(区)财政自行解决。横山、绥德、米脂、清涧、佳县、子洲、吴堡七县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4、农民每户承担100元。
二、维护费每个行政村每年2000元,由市、县(区)财政按照“民生工程”配套比例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设备、器材等实物补助和资金补助相结合的方法。农户所需器材、设备由中央统一采购以实物形式发放,维护费和部分安装资金由市县(区)补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政府采购制和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所需器材、设备统一由中央集中采购。市、县财政局将配套资金拨付本级文广局,由各级文广局逐级上划。
运行维护费,市级配套部分,由市财政拨付县(区)财政,按照财政有关规定集中支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必须在国家建设规划范围内使用,包括:
1、“户户通”工程所需各种设备购置费、安装调试费、仓储、装卸和运输费等。
2、“户户通”工程建设发生的验收、培训、教材、安装工具、管理、和服务等有关费用。
3、“户户通”工程的正常经费支出。
第九条 “户户通”工程农户只需承担设备购置费100元,严禁向农户再收取其他费用,禁止倒买倒卖设备。财政、文广部门要指定专人对项目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并组织人员定期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 禁止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专项资金。文广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贪污、挪用、虚报冒领等。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县(区)文广、财政部门组织人员对项目的质量、技术、服务、档案资料等进行全面验收,省市相关部门进行抽验。并根据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2013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榆林市广播电视“村村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