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2019-10-15 09:22:23.0 来源:榆林市财政局 访问: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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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财政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财办[2011]36号)等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财政局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作为财政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一)规定市财政局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保卫、外事等内部事务的文件;

(二)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

(三)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四)布置具体工作的文件;

(五)指导性质的文件;

(六)单纯转发的文件;

(七)根据《榆林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公布、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上级财政部门规章和市委、市政府相关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之间应当协调一致。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公布、解释、评估、不定期清理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定期清理、汇编、定期报告由局法规税政科负责或者组织。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送局法规税政科备案。

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目的、依据、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在执行中,各科室、局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及时送局法规税政科备案。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由相关单位协商确定牵头起草单位。

第十一条  拟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内容相关联的,起草单位应当确保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局系统内相关单位、县区财政部门、市直相关单位、财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起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重大财政政策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网上征求意见可以通过榆林财政信息网系统进行。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规则”、“制度”等名称,也可以使用“通知”、“决定”、“意见”等名称。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管理制度和方式、管理程序、施行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列举因该文件施行而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只有部分条款失效或者废止的,还应列明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文字应当准确、规范、简洁。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上级财政部门规章以及市财政局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拟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作重复规定;能够统一规定的内容,应当在同一规范性文件中进行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四章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局领导签发前,起草单位应当将文稿送局法规税政科审核会签。

送局法规税政科审核会签的文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将规范性文件文稿送局法规税政科会签时,应当对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起草过程、主要不同意见、协调情况等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局法规税政科应当从下列方面对规范性文件文稿进行合法性与合规性审核: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上级财政部门规章和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市政局的法定职责;

(三)是否与其他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四)是否就重大问题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并协调一致;

(五)是否符合本办法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对审核会签的规范性文件文稿,局法规税政科可以根据需要就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论证。

第二十条  局法规税政科对规范性文件文稿进行审核,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但需要补充论证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局法规税政科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和相关问题,对审核的规范性文件文稿,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审核无异议的,或者虽有不同意见但经过协商与起草单位达成一致的,予以会签;

(二)认为规范性文件文稿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问题,并且与起草单位不能协商一致的,提出审核会签意见,由起草单位将各方面意见及理由报局领导。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文稿未经局法规税政科审核,起草单位不得报送局领导签发。  

第五章 签发与公布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抄送局法规税政科。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解释、评估、清理与汇编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单位具体负责。解释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起草单位商有关单位共同负责。

第二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跟踪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对于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起草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进行清理,清理分为定期清理和不定期清理。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定期清理由局法规税政科负责组织,每3年开展一次。清理结果的公布事宜由局法规税政科办理。

不定期清理由起草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清理结果的公布事宜由起草单位办理。不定期清理的清理结果应当送局法规税政科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在清理工作中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的,宣布废止;

(二)有效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上位法或者新的规定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  局法规税政科负责组织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局法规税政科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进行定期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是否立项,合法性与合规性审核情况,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提请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