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财政局 榆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10-15 09:21:52.0 来源:榆林市财政局 访问: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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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财政局 卫计局 人社局

      市合疗办 医保办 各县区市合疗办 医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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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榆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财政局     榆林市卫计局     榆林市人社局

2017年10月20日

榆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共榆林市委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脱贫攻坚政策的通知》(榆字〔2017〕57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障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等渠道筹集,专项用于对全市辖区内除享受健康扶贫优惠政策贫困人口外所有参合(保)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障。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筹集和使用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根据补助资金实际运行情况,适当调整补偿方案。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拨付

第五条 市县区按现有户籍人口每年人均35元的标准和所分担的配套比例进行预算。

第六条 当年5月底前,由市县区财政将本市县区应配套大病保障专项资金全部上解至市级新农合(居民医保)财政专户。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大病保障资金实行按月拨付年终结算,参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申报程序进行拨付,由各县市区新农合、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依托现有两项基金的结算系统进行结算。当年结余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大病保障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大病保障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市县区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审核,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障工作纳入重点考核项目,健全完善各项考核制度,定期分析通报运行情况。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联合建立健全对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的分析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各司其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卫计、人社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审核、结算报付工作,并畅通监督、举报等渠道;财政部门要做好大病保障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做好资金即时拨付与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区及有关单位要加强报销政策及流程宣传工作,提高参合(保)城乡居民的知晓率。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