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财政局 榆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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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局:
《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30份
为加强和规范中、省、市财政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印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榆林市《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财政局 榆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3月22日
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省、市财政计划生育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印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省财政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的、统筹用于支持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供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和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扶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提升计划生育工作能力等方面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包括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统称两项制度)补助资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置、计划生育事业费、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建设、四项手术及孕(环)检等项目补助资金。具体如下: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资金。对全市符合条件的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一定的奖励金。
2.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全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符合条件的每人每月发放一定的补助金。
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合疗补助资金。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减免父母及0-18岁子女个人缴费数额的三分之一。
4.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助。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户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按最低标准由政府给予补助。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对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符合条件的父母,发放一定的扶助金。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资金。对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发放一定的扶助金。
3.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家庭失去独生子女时,发放一次性精神慰藉费和生活补助费。
4.免费再生育技术服务费用。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失去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家庭生育子女的,可以免费享受一次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免费服务。
(三)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补助标准,依据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按每对夫妇给予补助。
(四)免费提供避孕药具补助资金
用于免费提供避孕药具的补助资金。由省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组织采购,并会同市、县组织发放。
(五)计划生育业务经费
1.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补助费。用于农村育龄夫妻和城镇无业育龄人员(含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育龄人员)实施孕情、环情监测;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引产术;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费用。
2.母亲健康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免费提供健康检查和常见妇科疾病治疗费用。
3.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补助资金。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享受一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资金。
4. 按照规定由中央财政负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5.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备购置补助费。用于基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手术、网络、宣传等业务设备更新购置补助费。
6.宣传教育补助费。用于基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资料印制等业务费。
7.省、市卫生计生和财政共同确定的其他补助项目。
(六)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建设资金。
(七)四项手术及孕(环)检等项目补助资金。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区分不同人群,分类制定扶助.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落实补助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责
(二)优化整合,统筹安排。整合项目内容,按照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绩效考核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计划生育项目和标准足额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 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资金的补助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确保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第七条 对于两项制度补助资金,按照目标人群数量、人(户)均标准、负担比例、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
避孕药具补助资金,由中、省财政全额负担。
计划生育事业费补助资金,省、市按照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上年度服务人口数、总人口数、贫困地区人口数、少数民族人口数、财政收支状况、工作绩效、工作条件等。
市级项目资金按原榆办发文件执行。
第八条 中央财政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并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驻陕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市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后,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
第九条 两项制度补助资金应当直接支付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由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当年对象人数,核定中、省财政应承担的资金,并由省财政将中、省财政应承担的资金拨付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由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自行委托代发机构,将资金直接拨付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失独家庭免费再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由省卫生计生委向省财政厅申请后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计划生育家庭合疗补助资金,根据计生家庭参加农村新型合疗补助对象人数和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预算下达到市县。
免费提供避孕药具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采购预算给省卫计委,省级统一采购。避孕药具发放经费,按业务量下达省、市管理部门。
计划生育业务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下达市县,实行同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项目业务指导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和时效,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和我省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的设立、审核、下达工作。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分配与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结果、预算监管结果、监督检查结果挂钩。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全省补助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市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省财政厅、省卫计委根据需要开展对各市县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抽查工作。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全市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补助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县(区)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曰起到2020年12月31止施行,陕西省财政厅、原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原陕西省卫生厅制定的《陕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