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 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通知

2019-10-15 09:18:25.0 来源:榆林市财政局 访问: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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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加快推进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推我市实体经济快速发展,根据省、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行动计划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是省、市两级政府交给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2017年底,省金融办、财政厅、银监局印发了《关于陕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榆林市至少要有一家注册资本不低于15亿元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同时要求2018年6月底要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县域全面覆盖,2020年底,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省政府高度重视,责成省财政厅牵头抓好全省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作为省对市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4月份,市金融办、财政局、榆林银监分局印发《关于榆林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对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划和部署,并明确市县两级财政牵头负责体系建设工作。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牵头责任人职责,加强领导,提高站位,精心组织,严密实施,确保按计划按步骤完成建设目标任务。

(二)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是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内在要求。受近年来榆林经济下行、民间借贷崩盘的影响,榆林目前的信用环境较差,且短期内难以修复,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审批权限上收,甚至出现停贷、断贷的情况,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更趋恶化。而成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全市全覆盖,通过政府性担保机构与各金融机构密切合作,则既可直接增进企业信用,又可消除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从而大大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是发展普惠金融服务的需要。由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政府主导和政策扶持相结合,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质,所以大力发展政府出资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准公共产品属性,有利于发挥其普惠金融服务职能,实现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发展,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准公共产品服务的有效供给,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

二、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目标任务

目前,榆阳区、神木市、府谷县、横山区已设立了本级政府性融投资担保机构,注资规模也达到了省上的要求,而靖边、定边、绥德、米脂、佳县、吴堡、清涧、子洲八县还尚未设立。由于上述八个县的财力状况不同,中小微企业分布数量不同,融资迫切程度不同,拟分类下达建设目标任务:

第一类,财力状况较好、中小企业分布较广较密的靖边、定边两县,要严格按照省上要求,于2018年底前,一步到位,成立一家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第二类南部六县,财力状况较差,中小微企业相对较少,可分两步走:第一步,要于2018年底前成立一家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第二步,于2020年底前将实收资本增资到5000万元。

同时,全市所有县市区均要在6月底前,向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积极申报政府融资担保项目,实现融资担保业务全市全覆盖。

三、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措施

请各县区财政局接到通知后,严格按照以下时间节点和工作步骤,全力推进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一)业务全覆盖方面

由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面向全市公开征集政府性融资担保项目(具体征集表见附件),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征集到的项目做到快考察、快审批,力争于6月底前至少为每县市区确定一个支持项目,实现担保业务全覆盖。

1、政府融资担保项目申报范围和重点扶持对象。在榆林境内注册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涉煤、房地产行业除外),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的创新型、科技型、服务型企业和“三农”为对象;重点扶持特色种养殖业;劳动密集型的服装、食品、药品及农副产品加工制造业;关乎民生的农副产品仓储和商贸批发零售业;以及促进就业创业的小型科技孵化型示范项目。

2、申请政府融资担保项目的企业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

2)连续正常生产经营两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3)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三证”齐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从业人数在30人以上;

4)企业产权关系清晰,能提供不低于申请贷款总额50%的实有抵押物,同时能落实剩余50%贷款的反担保措施;

5)财务核算健全,能够照章纳税;

6)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近两年流水正常。

3、不属于提供政府融资担保贷款的对象(负面清单)

1)财务核算不健全,经核查有做假账表行为的;

2)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3)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以及反担保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

4)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有非法集资行为,参与高利贷等违法活动的;

5)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因自身原因被司法机关提起债务诉讼尚未终结的;

6)被税务部门通报,有偷逃骗抗税行为的。

4、担保额度。单户企业融资担保额一般控制在500万元以内。

(二)机构全覆盖方面

未设立融资担保机构的县市区, 要按以下时间步骤完成筹建工作,于年底前实现担保机构全市全覆盖,并于2020年完成省上要求的增资任务。  

1、7月15日前,未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县市区制定筹资方案,积极筹集资本金。

2、7月20日前,全体发起人(出资人)签订协议书,确定拟组建政府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特别强调的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原则上由政府单独出资组建,如政府单独出资有困难的,也可吸收社会各类资本入股,但政府必须保证绝对控股。

3、7月底前,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4、8月20日前,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5、8月底前,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获得核准。   

6、9月初,按要求向县、市两级监管部门(金融办)报送申请材料。  

7、9月底前,县级、市两级监管部门(金融办)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8、10月初,市级监管部门(金融办)审核同意后,向省金融办报送申请材料。

9、10月底前,省金融办审核批准成立后,向融资性担保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 

10、11月底前,筹建工作小组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1、12月份,融资担保公司在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

12、到2020年底,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的政府性担保机构,统一将实收资本增资到的5000万元,全面完成省上下达的目标任务。

附件:申报政府融资担保项目企业信息表

 

 

 

                             榆林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2日